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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3/9/26 | 关注1905 人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一般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
(2)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收款日期,为发出货物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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