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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级会计培训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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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2/9/23 | 关注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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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的无偿性与强制性决定了纳税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纳税人权利能否得到保障除了要求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外,更实际的应该是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从执法方面保障纳税人权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约束政府征税权

  

  现实中政府有扩大征税权的倾向,在我国缺乏对政府征税权的约束机制,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等“准税收”更是由各级政府所掌控。今后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某些做法,推进依法治税,政府取得收入的数量、方式和程序必须建立在立法基础上,必须经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决定。在此基础上,应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权。中央税、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税、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规范税收执法

  

  规范税务执法首先要解决税收执法受行政干预以及税务人员执法随意的问题。地方政府为单方面追求财政平衡随意增加税收任务、随意减免税。税收执法也常常受到来自行政的压力,打招呼、写条子,影响正常执法和案件的查处,今后应该严肃税收执法,该立案查处的坚决立案查处,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其次执法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接受的税收基本原则。它是指所有税收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依法治税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是指一切税收活动均应建立在有法可依和依法必严的基础之上,就是依照法律来管理税收。税务机关是唯一的税收征收机关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得干涉,同时税务机关的权力是法定的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税务税务机关必须杜绝变通执法、擅立章法、包税吃税、随意减税免税、擅批缓税等不规范做法,加强队伍建设,教育税务干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再次,应加强对税务执法的监督。税收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也有自己的预期成本和收益,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助长执法者的侥幸心理,发生违法违纪的执法行为。因此建立有效的税收执法权监督机制,从纳税人、税务监察审计机构以及社会新闻舆论等方面考虑加强对税收执法广泛的监督。众观各个国家的税收体制都建立了自己的监督体系多年来,加拿大高度重视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形成了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以税务机关自律性监督为主的执法监督体系,从而规范了税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较好地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加拿大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分为外部执法监督和内部执法监督。外部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媒体等对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税务机关内部上下级和同级之间对税收执法权行使的监督。通过这种内外结合、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既在政府职能部门内部实现相互制约,又体现了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与民主。完善我国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借鉴国际财政监督经验,增加财政工作透明度,建立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一方面,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过100多年的努力,建立了立法严密、制度完备、手段健全、执法严谨的财政监督体制,很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法国经济财政部通过公共会计、财政监察专员、财政监察总署等专门监督机构来实施贯彻预算收支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美国联邦财政部设一名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负责监督财政政策的执行和检查重大财税违法问题,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

  

  从增加税款使用透明度的角度考虑,我国应当增加财政工作透明度,建立财政监督结果公告制度。在墨西哥,公民每年都会收到一份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税收和税款使用情况的“报账单”。在我国深圳等地,政府投资首先突出关系民生的公共项目,并且将投资项目计划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内容提交人代会审查批准。这些做法可资借鉴。

  

  另外,加拿大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能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加拿大实行单一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预算执行的基本制度,所有政府收入都统一计入“国家收入总帐”,由国家出纳总署统一管理。国家出纳总署按预算要求通过加拿大支付体系,以支票或自动转帐的方式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包括养老金、国家退休金、商品服务税退税等。

  

  该制度减少了财政收支的中间环节,杜绝了财政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保证了政府财权、财力的完整性,确保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收付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准确的反映了预算的执行进度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预算目标的最终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体制功能。这种制度实际上是通过简化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以制衡的机制间接实现财政预算和支出的透明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当前,我国也正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拿大的做法非常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高度认识到,任何工作如果只有执行,没有执行结果的评价和考核是不可能高质高效的实现预期目的。要使工作能够真正发挥实效,必须有科学的考评机制和纠错机制作为保障。加拿大政府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府工作绩效考评体系,考评的结果与政府工作目标相比较,提出政府工作得失,帮助政府对政策或项目计划是否修改、保留或停止做出抉择。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政府始终把财政责任放在重要的位置。如果财政部的一项支出计划执行情况达到了预算目标,表明预算计划的制定是准确的,预算执行单位的工作是有效的。如果执行结果与预算目标相差甚远,就要分析是预算制定部门的责任还是预算执行单位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追究。它的作用是保证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重视政府工作的结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突出体现了政府职责的目的性,而且这是一种跟踪反馈纠偏机制,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评价,并对执行中的偏差及时予以纠正。另外,加拿大的这种考评制度是一种指标化的评价机制,通过与上年的对比,成就与失误分明,没有朦胧的中间地带,使联邦政府对部门和自身工作一目了然。公众及社会舆论也可以通过政府报告,了解政府工作的功过是非。

  

  加拿大的这种监督和考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于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保障作用,我国应该从中得到启发,吸取成功经验,规范财税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真正为纳税人服务,当好人民的公仆。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按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考核税务部门绩效的做法,即所谓的任务治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依法治税,为此,推行依法治税必须要淡化任务治税,要改进税收计划的编制方法,适当弱化基数的影响,使税收计划预测的结果趋近真实,改革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不把税收计划作为考核的刚性指标,建立税收能力评估制度,实行收入任务与税收能力挂钩的考核办法。当税收计划与税收法律相矛盾时,须彰显税收法律的权威性,使税收遵从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成立专门维护纳税人权益的组织。与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相比,纳税人显然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单靠纳税人本身之力量,还难以有效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成立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自治组织——纳税人协会。纳税人协会可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咨询服务,可以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税收征管的意见或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机构,这对于完善现行税法、改革现行征管制度不无积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纳税人协会可以在纳税人纳税的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保护。在具体实施中,可借鉴德国的纳税人总盟和法国的中小企业税收管理中心,在总结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协会经验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

  

  3、再次,对违法税务人员进行执法追究,对其实施应有的制裁。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工作不认真或失职渎职,对应当掌握的执法依据没有掌握,造成触犯法纪以及工作失误的,出现超越权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造成纳税人权益受损或者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后果,应当对其进行惩处。最后,税收执法过程也是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为此执法者应该强化服务意识,执法人员不仅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纳税人不仅仅是被管理者,更是接受服务者。执法者应提供规范的服务,不对纳税人发号施令或提出无理要求,纳税人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以各种非正当手段贿赂、收买税务执法人员,助长税务执法的不正之风。然而多年以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理念是以“监督、处罚、打击”为出发点,征收主体总是把纳税人设定为偷、漏、逃税者然后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来制定几乎所有的税收法规和征管措施,使得本应是纳税人权利之法变成了防纳税人之法。这导致税收关系双方不仅不能处于平等地位而是种对立关系,这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建立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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