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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化妆美甲的地方在哪里?

来源:嘉兴艾尼斯美妆学校

更新:2023/10/7 | 关注1905

嘉兴学化妆美甲的地方在哪里?
嘉兴学化妆美甲的地方在哪里?嘉兴艾尼斯化妆学校是国内美业专业培训机构之一,常年开设有化妆美甲培训课程,课程采取因材施教与店化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式,针对学员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保证每一个学员的学习效果。

  

化妆品种类繁多,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有按产品使用目的和使用部位分类、按剂型分类、按生产工艺和配方特点分类、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等。各种分类方法都有其优缺点,一种分类很难建立起综合的分类体系。世界各国化妆品法定分类往往来源于商业统计年报,目前多数是按产品的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剂型进行混合分类。  

化妆品分类原则主要按产品功能/使用部位来分类。对于多功能化妆品、多使用部位的化妆品是以产品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部位来划分类别的。按照相关国家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分类:  

(一)《化妆品分类》GB/T18670-2017对化妆品的分类  

该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代替了之前的GB/T18670—2002,将化妆品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和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1.清洁类化妆品  

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等),达到清洁和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化妆品。  

(注:所以洗面奶、沐浴露、洗发水等是属于清洁类化妆品)  

2.护理类化妆品  

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等),起到保养、修饰、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化妆品。  

(注:所以精华液、护手霜、面霜等是属于护理类化妆品)  

3.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等),起到美化、修饰、芳香、改变外观、呈现良好状态目的的化妆品。  

(注:香水、古龙水具有芳香功效,所以是属于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分类  

该条例由卫生部于1989年发布,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将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同时将会被《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所代替施行。这两者对于化妆品的分类是一致的,按照风险程度,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对特殊化妆品实行实施不同于其他类化妆品的产品审批及管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1)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有助于消除体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或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具有改变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因其会应用到具备相应特殊功效的原料,该类化妆品是介于化妆品和药品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化妆用,具有药效活性,被认为风险相对较高,相对于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目前我国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在监督管理方面更加严格,实施严格的审批制管理。无论是国内生产的,还是国外进口的,相关企业都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  

注:市面上销售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如宣称具有防晒、祛斑美白等功效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上都应标注“国妆特字”或“国妆特进字”的批准文号,不然就要小心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了。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分类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于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将化妆品按照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将其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将可能出现的且不能归属于前六个单元的化妆品,列入第七单元“其他单元”。  

(1)一般液态单元: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它分为4个小类,即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  

(2)膏霜乳液单元: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它分为3个小类,即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烫染发类。  

(3)粉单元: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它分为4个小类,即散粉类、块状粉类、染发类、浴盐类。  

(4)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类的化妆品。它分为两个小类,即气雾剂类、有机溶剂类。  

(5)蜡基单元: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6)牙膏单元:牙膏类。  

(7)其他单元:属于化妆品范畴,但不能归属于以上六类的产品。  

(四)《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化妆品的分类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是原卫生部引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修订版,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术语和释义中有将化妆品分为以下几类:  

(1)淋洗类化妆品: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  

(2)驻留类化妆品: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  

(3)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部位的化妆品。  

(4)口唇化妆品:宣称用于嘴唇部的化妆品。  

(5)体用化妆品: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  

(6)肤用化妆品:宣称用于皮肤上的化妆品。  

(7)儿童化妆品:宣称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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