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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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注会培训班

来源:南京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更新:2020/11/4 | 关注1905

南京注会培训班
南京注会培训班-南京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小班授课,老师一对一指导,分阶段讲解,知识点全面,重难点专项攻破,讲练结合,全程帮学员巩固重点解决考试实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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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特色:
360°立体教学,从0开始,系统梳理注会知识点,构建完 整的财务知识体系,系统全面的学习,难度由浅及深,循 序渐进,打造牢固的知识基础。
适合学员:0基础 、在校学生、首次备考
授课形式:双师教学+ OTO智能教学平台

课程特色:
名师视频课、OTO互动式教学、课后讲师答疑、作业辅导 构建完整的财务知识体系,系统全面的学习,难度由浅及 深,循序渐进,打造牢固的知识基础。
适合学员:在校学生、首次备考、在职学员、全职宝妈
授课形式:名师视频课+ OTO智能教学平台+面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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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特色:
考点预测,押题,讲练结合,模拟测评,知识体系诊断,针 对漏洞专项训练 。
适合学员:备考冲刺阶段学员
授课形式:校区面授 + 专题视频课 + OTO智能教学平台

课程特色:
分阶段讲解,知识点全面,重难点专项攻破,讲练结合,全 程巩固重点解决考试实战的问题。
适合学员:有一定基础的学员
授课形式:校区面授 + 专题视频课 + OTO智能教学平台

阶段式分层教学,专业规划师量身打造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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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阶段


基础知识讲解


基础提高

0基础入门,建立学员的财务思维
基础知识体系架构的搭建,进入
学习状态,认识CPA的知识架构

本阶段系统的讲解知识点理论
促进学员形成对CPA基础理论
的认识及记忆

本阶段结合案例讲解,帮助学员加深
认识,在实际案例中对知识点的具体
运用进行强化,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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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演练


强化阶段


冲刺阶段

本阶段通过模拟、真题演练,对考试题型有系统的了解,拓宽知识点的运用,做到理论加运用,轻松应对考试。
本阶段注重查漏补缺,通过专业的
诊断+测评,找出知识结构中的薄弱
环节,通过专题

专家名师串讲课,考情分析、押题预测
高频考点专题课,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政府支持,市场需求,CPA薪资也一路高涨

考个CPA,让自己更有“钱”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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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地位高 前景好


人才缺口大 更好就业


薪资高 涨薪幅度大

CPA是中高层财务管理岗位的
黄金证书,考过后可从事社会
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职业
发展前景好。

多地政府将注册会计师纳入重点
吸纳人才,享有补贴、发钱、落户
等福利。且知名企业看重CPA资质
就业无忧。

CPA持证者受公司重视,普遍有
良好的薪资待遇,且随着工作经
验的积累1-2年就会有非常可观
的涨薪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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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攻略

【提示1】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提示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提示3】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提示5】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提示6】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7】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1)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8】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的确定:(1)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2)媒体的揭露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可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如果媒体的揭露行为引起该股票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为揭露日。(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9】所谓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2)按前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前述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提示10】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提示11】考生应区分三种类型:(1)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对于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予免责。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12】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提示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提示14】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是发行期的首日。

【提示15】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分类表决”的方式,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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