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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会计职称培训学校​哪家强

来源: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更新:2020/10/19 | 关注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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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会计职称培训学校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对内外内容整理如下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对内

  ①足额缴纳(未缴纳的出资+“未出资部分”的利息);

  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⑤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对外

  对外(对债权人)

  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对“设立时”的出资问题,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公司董、监、高”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对“增资时”的出资问题,已尽职的人员不承担,“监事”不承担。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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