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成立于2002年2月。十多年的教学经验,以“诚信办学,严谨治校”得到了广大学员的一致赞誉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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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9/12/19 | 关注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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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培训班,针对零基础学员快速上岗就业的八大困难,八大教学方法,六大神器,五大优势等实现财务人员快速成长,让你爱上恒企课堂,成为智能型管理会计。

零基础学员快速上岗就业的八大困难

没有基础

没有会计基础,没做过出纳

不会手工

不会手工账,没做过小规模会计 

不懂软件

不懂财务软件,没做过商业会计 

不会报税

没摸过税务软件,不晓得报税

不会核算

没做过工业会计,搞不定成本核算

效率低下

没用过智能财务软件,做账效率低

不会管理

缺乏财务管理经验,做不了主办会计 

缺乏经验

缺乏管理会计经验,做不了财务主 

7大特色,成就卓越

1.做账用财务软件全升级                                                                               2.现阶段财税政策全覆盖

3.课程知识点讲解全提炼                                                                                4.自适应闯关系统全智能

5.企业各阶段财务岗位全贯穿                                                                         6.教材单据资料全彩印

7.教学模式全时空

六大神器,用智能工具学智能型管理会计

智能考试系统

真题准确减负,上班学习两不误。

行业账实训系统

10大行业账务,孰能生巧。 

仿真报税系统

像老会计一样做报税。 

出纳实训系统

出纳工作全场景训练。

直播平台系统

与财务总监面对面沟通。

会答APP答疑系统

真人老师在线答疑。

八大教学方法,让你爱上恒企课堂

360全景服务,贯穿学习全过程

课程学前帮助

职业规划,助学贷款,课前学习卡,学前启航课

课程学中指导

重难点名师解析课,高频问题解析课,线上线下就业指导,专题讲座 

课程学后服务

奖学金,免费重学,结业证书,就业指导与推荐,就业直通车服务 

五大优势,快速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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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其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信托业务中,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每一方都享有不同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下面就随衡阳市恒企会计培训来看看信托业务中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一、受托人

受托人一般是法人,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的财产,所以受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由于受托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并非是白白受累,因此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还需遵守以下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二、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这时构成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属于宣言信托。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

1.信托财产的授予权;

2.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

3.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5.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6.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

三、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除了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

2.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

3.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

4.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只要受益人没有放弃收益权利,就需要履行承担风险损失的义务。由于非受托人个人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

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信托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受益人则是信托关系的落脚点。无论是信托关系的哪方当事人,都应当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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