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免费注册 您好,欢迎来到91搜学网!学校入驻 电话/微信:13663866997
连云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张家港恒企:留置权成立条件

来源:91搜学网   录入:连云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8/9

导读: 连云港恒企:留置权成立条件.连云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成立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家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留置权成立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解释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解释2】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解释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释】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张家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学校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解释】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张家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http://zjghengqi.91soxue.com/

上一篇 无锡春华教育;浮动和最高额抵押     下一篇 连云港恒企会计学校怎么样?

关于学校

在线老师

欢迎报名连云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节省您的时间,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快速咨询和报名,我校专业老师会在看到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您。

 方式一:填写报名表

[立即报名]

 方式二:电话报名(8:30-18:00)

130-6250-1769

 方式三:咨询报名

网上报名     在线咨询

推荐课程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全国分站 | 课程中心 | 入住机构 | 新闻中心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3-2023 www.91soxu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91搜学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30236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