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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南通会计实务培训学校

来源:91搜学网   录入:南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2/20

导读: 南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知识点:无偿划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使用期限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无偿划拨+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无偿划拨+出资

出资人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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