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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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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91搜学网   录入:常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3/31

导读: 常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备考指导:公司决议方式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方式

1、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一般决议,通过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约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全体”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二、上市公司的表决方式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全体”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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