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91搜学网 录入:赣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7/11
【政策导读】
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2016年53号公告)。公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业务的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政策要点】
1.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2.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3.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4.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5.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注意: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V2.0.11版本。
6.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7.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8.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10.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