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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奸臣传上·李林甫》:“ 勣浮险,欲助 林甫 ,乃上 有隣 变事,捕送诏狱赐死。逮引裴敦复、李邕等,皆林甫忌恶者,株连杀之。”从这一典故可以看出,凡是林甫不喜欢的,全部杀掉。可见株连一词自古就有,通指指一人有罪而牵连他人。在语气较弱的环境中也可以作为连累的意思。
在中国古代,刑罚残酷惨烈,经常要搞株连。到明清时代,发展到由原来的“夷三族”,到动辄株连九族。到了我们伟大文明的新时代,已经取消了株连一词。可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中,家里有走资派,地主富农的,无一不会被“株连”,回城受限制,职业受限制。政审一项就会抹掉他们无数的机会。
自新中国的真正创造者小平同志带领大家走出那个黑暗年代后,株连似乎也成立历史。可在不经意间,还是能发现株连的痕迹。如在多年前无意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也要受到严厉惩罚;即便到今天,纳税人无意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无法抵扣。我实在无法理解这样的模式,正当经营的纳税人还有千里眼,如来佛手,能够看到供货方的一举一动,知道他的哪个票是虚开,哪个票是实开?天,这么厉害的纳税人估计是外星人。
近日,又一猛药光临。如果出口企业不幸从一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的供应商购买货物,并且出口额等指标达到一定程度,那就不幸地要被转为免税而不能出口退税了。天啊,别人干的坏事我怎么知道啊。总不成我每个供应商那里常驻一人吧?谁违法谁承担责任,为什么要株连我呢?难道要逼我建立隔离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