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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0/9/1 | 关注1905 人
财务会计精英班
课程学时:230课时
招生对象:零基础,会计小白,在校学生,从事会计工作但未做过全盘账的会计人员
课程目标:实现从零基础到财务精英的提升,获得3年以上大型企业全盘会计、主管会计的工作经验
授课类型:面授课程(小班制教学/1对1培训)
课程活动:支持免费试听、支持学费分期、优惠活动
课程内容:
会计基础、会计思维导入课、出纳实操、新办商业企业真账实操(手工账)、小型工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真账实操(手工账)、大型工商一体企业真账实操(手工账)酒店/餐饮业真账实训、物流/医药业真账实训、建安/出口退税真账实训金蝶软件操作、工信部/金蝶双认证证书、税务实务、EXCEL在财务中的运用、税控开票实务、网上报税模拟演练企业证照管控;财务交接漏洞防范;财产清查10大关键技巧;老板最关心的十大财务问题;财务人员法律风险及防范;企业常用财务制度建立;企业账务核算汇总归纳、职业规划、简历制作、学习指导
课程特色:
1.手把手施教、面对面交流、互动式学习
2.采用真实凭证票据账簿模拟做账
3系统学习企业会计核算程序、账务处理程序和报表列示方法
适合人群:
零基础、转行学会计、宝妈复出,从事会计工作但未做过全盘账的会计人员
常德育德会计培训学校会计财务精英班优势介绍:
1.13年专业从事会计培训,更懂如何让你快速成为一名合格的会计
2.100%专职名师授课,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
3.互动课堂教学:课堂互动性强,0问题离开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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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执行,发票谁来开?分公司可由总公司直接授权开票收款吗?
2、该招标代理业务合同由总公司签定,采用内部授权的方式授权分公司收款并开具专用发票是否涉嫌虚开发票?
回复:
与贵公司签订合同的为招标代理总公司,该招标代理总公司直接授权其分公司提供发票并收款,招标代理分公司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为由,认为其可以经总公司委托开具发票,是有违现行政策规定的,目前对于内部授权分公司直接开票的,只有建筑企业有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可见,对于内部授权分公司直接开票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署的建筑合同。
二是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而不是其他),对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的理解,可以是子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但实务中授权子公司情况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出于共用资质的需要,授权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更加常见和合理。
三是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四是第三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所以,对于除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开票问题,目前并无政策明确规定,故不能直接适用“11号公告”,但实务中,此类业务是客观存在的,该如何解决呢?笔者建议,为了尽量规避风险,贵公司需要与该招标代理总公司、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分公司作为实际履约方、收款方、开票方,总公司作为合同的履约担保人,确保合同无履约风险。后续由该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该分公司可以依据新签的合同向贵公司开具发票,收取合同款项。
至于是否会涉及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并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目的性和客观构成要件来看,虚开在定性上,一方面,行为人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的主观目的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应具备因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作为抵扣凭证或者可以作为抵扣凭证,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事实,或者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现实可能性。
因此,如果招标代理公司授权其分公司收款开票的行为并不具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实务中,除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面对母公司授权分公司直接开票,收款的情况,为防范自身风险起见,面对此类业务,笔者依然建议,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分公司作为实际执行方、收款方、开票方,分公司的总公司作为合同的履约担保人,确保合同无履约风险,来进一步防范虚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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