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嘉兴仁和会计学校专注全系列会计实战式培训,老会计手把手教做账,精品小班教学授课,常年开设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培训、CPA、CMA、真账实操培训、财务管理培训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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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会计做账培训班学费要多少?

来源:嘉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更新:2022/6/15 | 关注1905

嘉兴市会计做账培训班学费要多少?
嘉兴市会计做账培训班学费要多少?嘉兴仁和会计学校是国内领先的会计做账真账报税实操培训机构,开设实操做账培训课程班次较多,费用有一定的区别,详情可电话咨询:155-5710-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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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人员越来越困惑,该如何做才能让老板满意?有没有发现大公司的财务越来越受老板亲睐,财务人员地位高、工资高?如何实现一年做到“主管会计”的梦,仁和会计教育集团全新推出“金管家全能班”实操课程,全方位传授多行业复杂财务业务账务处理、涉税的业务处理、传授财务管理技能,专为有挑战高薪的财务主管、财务精英量身打造!成就主管会计梦想,成功实现职业晋升!

  仁和金管家全能班

  课程特色:能胜任主管会计,还能拥有人社部教培中心颁发的《岗位能力证书》

  适用对象:零基础学员,希望快速掌握财务管理知识

  学习周期:4-6个月

  课程简介

石家庄仁和.jpg石家庄仁和会计.jpg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jpg
掌握做账技巧提升做财务思维高度迈向主管会计之路

阶段一:会计入门知识

会计初级职称  

会计初级职称精讲,助你一次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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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实战初级实操财务软件

工业企业  

真账实操

新版商业企业  

真账实操

各大行业

真账实操

通过丰富案例和专业现象解读重点和考点,体验实际工作中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各种单据  

阶段二:中级实操,积累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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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仁和.jpg工业一体化真账实操(手工)
石家庄仁和会计.jpgexcel表格在财务中的应用
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jpg多行业真账实操(酒店业、装饰业)

阶段三:管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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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会计岗位  

能力证书

主管会计财务  

管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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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控  

(报表分析、内部控制、税务稽查)

具备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课程目标

石家庄仁和.jpg石家庄仁和会计.jpg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jpg
零基础会计入门掌握各行做账技巧成为主流行业的主管会计

适合对象

零基础学员,希望快速掌握账务管理知识的技能。石家庄仁和.jpg

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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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仁和会计教学拥有系统性、全面性、实用性三大特色,确保学员在会计行业的发展和职业规划;综合应用能力强,适应社会需求,造就学员成为行业多面手;课程设置、内容安排、上线讲解全部由资深一线教师完成,教你的就是实用的知识,学习就等同有了工作经验,一进公司就能立刻上手。全年数千场现场招聘会只达校区,8000家企业常年合作,免费一对一面试指导,资深教师职业规划传授,让你轻轻松松找到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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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讲师:刘继英  

高端财务管理课程首席讲师。曾任湖北神丹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宜昌某上市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现任仁和会计高端财务管理课程项目负责人,研发主持人,就业部负责人。擅长工业企业的成本管控,预算管控财务团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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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讲师:任晓红  

资深实战性会计高级讲师。会计实战15年,曾任乔万尼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知名服装品牌)财务总监,现任仁和会计高端管理课程讲师,实战课程教材主编之一。擅长不同行业,规模和产品成本核算规划与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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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讲师:邓德成  

资深财务管理实战讲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员。30年财务总监经验,曾历任国企财会审计科长,大型集团财务总监,现任仁和会计教育高级讲师,实战课程教材主编之一。多次参加过“三查”和社会审计业务,课程讲解详略得当,分析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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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于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税率,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嘉兴仁和会计学校将企业所得税常见的适用税率进行了归纳汇总,各位财务人快快收藏吧。

  

  0125%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02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03适用15%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第一条、第五条。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第四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

  

  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第四条。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19年1月1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04适用10%税率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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