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91搜学网 录入:昆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4/8/14
2013年3月15日至28日,农夫山泉在广州家乐福门口展开促销活动。消费者购买农夫山泉产品满15元赠送礼包一份。礼包中含555ml怡宝饮用水一瓶,《水与健康》书籍一本,农夫山泉红色环保袋一个。《水与健康》书籍中夹带农夫山泉全国单页一份,该单页附有单条两片装pH值测试纸。单页引用《水与健康》书籍中的部分问题以及“您喝的水健康吗?”等内容。
另据广州市工商局查实,在家乐福金沙店、万国店、康王店三家门店以临时促销员用撕掉标签的农夫山泉饮用水和怡宝饮用水进行pH值测试,向顾客展示农夫山泉饮用水pH值为弱碱性,怡宝水为弱酸性。
此举引发了怡宝的投诉,广州市工商局认为,农夫山泉宣传单页中引用《水与健康》书籍相关文章内容构成捏造事实。农夫山泉临时促销员在卖场中进行的水pH值测试属于“通过对比,贬低竞争对手”。作出穗工商处字《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农夫山泉施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法院一审认为,工商局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促销活动现场的怡宝水产品只是撕掉了标签,仍保留瓶盖原貌,瓶盖上仍显现怡宝的注册商标标识。农夫山泉赠品中含有怡宝纯净水一瓶,并附送pH值测试纸供消费者进行对比测试等行为,明显是针对怡宝水产品的对比行为。
关于附赠书籍内容,宣传饮用弱碱性水有利于身体健康等知识。法院认为,农夫山泉在附赠的书籍中所引用的观点属于学术刊物上附条件的研究得出的学术意见,其观点未获得权威认证,该学术意见也未成为排他的、唯一的、不可质疑的公认结论。农夫山泉以发布尚无定论的意见的方式影响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其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后,农夫山泉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在庭审中,其代理人表示,农夫山泉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做pH值测试值对比是科普行为,让消费者对饮用水有更多了解。而且,工作人员已经撕毁了怡宝的包装,用的是一次性塑料水杯装水,不存在恶意攻击对方的故意。农夫山泉方面还强调,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视频并不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不具有合法性。
广州市工商局认为,视频资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农夫山泉不能否认。现场能发现撕毁商标的瓶子,瓶盖上有怡宝的商标,消费者很容易辨别。农夫山泉测试pH值的行为应放到其一系列宣传活动中看,其利用pH值的对比,引导消费者认为弱碱性水好,弱酸性水不好,并赠送怡宝饮用水作对比,这显然是不正当竞争。
农夫山泉不服,于2013年11月17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广东省工商局2014年1月23日向农夫山泉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农夫山泉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广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农夫山泉称,涉案宣传单页上所引用的文字内容,均来源于《水与健康》书籍中的相关文章章节内容,农夫山泉宣传单页忠实引用了该书籍的原文内容。人体通过饮用或者食用食物或水等保持机体的弱碱性有利于人体健康,这已经成为了目前社会公知的常识性的认知。对于社会公知的常识性的认知进行表述,不构成“捏造事实”。
另外,在促销中进行水产品pH值测试并不属于“通过对比达到贬低竞争对手”,更不违法。测试水产品pH值是如实向消费者反映水产品在pH值特性上的差异,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司没有直接针对怡宝,只是怡宝产品恰好是纯净水而已。撕去标签和瓶盖,目的就是强调针对对象不是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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