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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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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91搜学网   录入:平顶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3/23

导读: 关于境外发行人来A股发行股票的细化要求等国际板相关内容,也可能将淡出新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

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提及,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审议证券法(修订)。

按计划,《证券法》修订草案将于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据了解,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或淡出。此外,关于境外发行人来A股发行股票的细化要求等国际板相关内容,也可能将淡出新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

据了解,201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新增的关于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内容,或将不会出现在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

有分析认为,即便国际板相关细化内容暂时缺席《证券法》修订草案,境外公司来A股上市仍有渠道和政策,而且国际板的建设也不会完全停滞,只是推出速度或许没那么快。

201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为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预留了法律空间。相关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在现行《证券法》中,对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相关规定仅笼统表述为: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这里尚未涉及境外企业到A股上市的内容。

而2015年4月初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则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以及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均做了相关表述。

其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

1.境外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公开发行证券的,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经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境外发行人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境外发行人应当具备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境内投资者所负义务和责任已经达到境内法律规定的同等水平。

2.境外发行人依照境外法律和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3.境外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准则,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会计制度、审计准则。

4.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作为名义持有人在境外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登记。

据了解,这些细化条款或将淡出新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而对于境外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业内人士指出,短期内,国际板或无缘推出。

去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一篇题为《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专栏文章中提及,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外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考虑推出可转换股票存托凭证(CDR)。

简单来说,所谓可转换股票存托凭证(CDR),指在境外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

彼时,该文被市场解读为国际板重回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议事日程。

不过,今年2月26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回答关于外资企业上市的问题时称,对于国际板在“继续予以研究”。

方星海指出,国际板的建设中还存在一些技术性障碍,如会计准则标准、市场监管规则等方面,在境外和境内都不太一样。

“如果要推出国际板,相关的制度规则要做一些调整。”方星海当时表示,“总而言之,这件事情一直在研究,我们没有一个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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