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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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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91搜学网   录入:常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3/31

导读: 常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导航】:

1.基本范围

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基本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解释1】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时点为“破产申请受理时”。

【解释2】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信托、委托交易、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管理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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